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规定,现将《徐州市高新区奎河东、经七路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》主要内容公示如下:
一、基本信息
************有限公司木材仓库、南至运河路、西至振兴路、北至兴业路(规划道路),占地面积137717m2(约206.5亩),中心点坐标:N 34.14961°,E 117.17733°。调查地块原为农用地,根据《运河路北振兴路东地块规划条件》,调查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(R)、公路用地(住宅用地附属道路R)和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(G),其中城镇住宅用地(R)和公路用地(住宅用地附属道路R)属于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一类用地;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(G)属于第二类用地。
二、调查结论
第一阶段通过资料收集、现场踏勘、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环境分析和污染识别。2020年之前,调查地块为农田,种植小麦和苗木;2020年4月,地块内新建种大棚,种植金针菇;中部新建猪舍,占地面积约4000m2,用于滕寨村村民养猪,生猪存栏量约80头,不属于规模化养殖(≥200头),猪粪收集后外售作为农家肥使用。猪舍附近有3个水坑,占地面积约100m2/个,深0.5m,用于生猪饮水和降温;2024年12月,地块内猪舍和大棚全部拆除,空地闲置至今。地块内水坑已回填,回填方量约150m3,回填土为猪舍拆******居民区、农田、地表水体、仓库和汽车销售公司。周边地块对本地块影响较小。
为进一步分析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,在调查范围内采用系统布点法按80m×80m网格布设26个快筛点位,并在该地块南侧450m处无扰动位置布设2个对照点,合计28个土壤快筛点位,采集31个(含3个平行样品)表层0-0.2m的土壤样品进行快筛(PID和XRF)。地块内的表层土壤样品的快筛结果与地块周边对照点相比无异常。快筛结果未超过参考的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及深圳市地方标准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》(DB4403/T 67—2020)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
本次调查为验证地块内养猪活动和周边企业是否对调查地块有影响,在地块内其进行验证性采样送检,关注特征污染物砷、镉、铜、铅、汞、镍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氨氮和石油烃(C10-C40)。共布设3个水土复合柱状样采样点和3个地表水与底泥采样点,钻探深度设置为6.0m,共采集14个柱状土壤样品(含2个平行样品)、4个地下水样品(含1个平行样品)和4个地表水与底泥样品(含1个平行样品)。实验室检测分析48项指标,土壤样品和底泥样品检测指标涵盖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必测项目(表1中45项),增加特征因子pH、氨氮和石油烃(C10-C40);地表水和地下水与土壤检测因子保持一致。根据检测结果,所有检测数据均满足参考的相关标准筛选值。
通过资料收集、现场踏勘、人员访谈以及验证性采样检测获得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,可以确认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,根据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》(HJ25.1-2019)中的工作程序,调查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符合第一类用地环境质量要求,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,调查活动可以结束
三、调查建议
(1)加强调查地块现状管理,防止外部建筑垃圾、固废等污染源倾倒到调查地块内;
(2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,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,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,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、土壤改良、造地和绿化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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